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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合同中的文字游戏
作者: 时间:2010-7-31 阅读:

关键词:劳动法规 劳动合同

    随着外资企业不断进入国内,为这些外企打工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在和外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语言文字的差异可能会引出一些纠纷,更重要的是也要警惕有人会利用这个“机会”在合同里搞“文字游戏”使劳动者蒙受损失。为此,记者采访了劳动法专家,请他们把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告诉广大劳动者。
  
    ■类型一:全外文合同纠纷对职工不利,签订要谨慎

  李某是某外企公司雇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3年3月31日期满。2003年2月26日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3月2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名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STANDARD AGREEMENTON ENDING EMPLOYMENT》的英文协议书,除协议名称中所出现的上述汉字外,其余内容均为英文。协议大致内容为他离开公司后应对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在签署完这份协议后,双方办理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该公司也在合同期限到期后将其个人档案转出。

    4月22日,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既然双方签订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作出的答辩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并终止,依据劳动法规定无须支付李某任何经济补偿。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公司解释说协议中的中英文字意存在歧义:STANDARD AGREEMENTON ENDING EMPLOYMENT的正确中文解释应为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此后双方就该协议内容及文字表述展开激烈的辩论,辩论焦点就在协议名称中的英文ENDING的解释。

    众所周知,英文END是终止、终结的意思。李某认为既然协议名称中有“解除”字样出现,就应按解除理解,且该协议书是用人单位制作的,即便有疏漏,也应由其负责。用人单位反驳称“解除”只是笔误,协议内容中通篇均没有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单位也已提前通知李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没有理由再去与李某签署解除协议,所以应当认定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通过对案情的调查和对证据的认定,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并不存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约定,无法证明李某所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约定,无法证明李某所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诉称事实,因此,裁决驳回李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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