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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8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 时间:2010-8-4 阅读:

关键词:劳动法规 就业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8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就就业方面的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让有就业需求的人士看到了曙光。

  《条例》明确要求: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教育培训有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门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可以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失地农民;毕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列入就业困难人员。

  同时,《条例》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制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适当数量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因土地征收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提供适当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鼓励创业的需要,规划、建设或者划定适宜创业者经营的场所;鼓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开辟创业基地。

来源:工人日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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